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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凍黑錢:銀行的角色和警方的權力



受欺詐的受害者能否尋求警方的幫助以凍結銀行賬戶中可疑的犯罪收益?警方發出“不同意”信給銀行的權力來源是什麼?


譚仕良訴警務處處長案 [2024] HKCFA 8 之前,這種“非正式”財產凍結制度的合法性和合憲性面臨挑戰和越來越多的批評。譚案解決了這一爭論,確認了這種長期存在的警方做法是合法和合憲的。法院的答案很簡單:凍結賬戶的不是警方,而是銀行。


譚及其他人是涉嫌通過股票市場操縱洗錢的嫌疑人。他們在四家銀行持有賬戶。警方向他們的銀行發出了一封“不同意”信——拒絕同意(“不同意”)提取可疑資金。上訴人通過司法覆核挑戰這種“不同意”制度的合法性和合憲性。


挑戰的要點是警方凍結了他們的資產,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警方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即超越警方的權力),是違憲的(即不符合“依法規定”和不成比例的)。這些論點在初審時成功了([2021] HKCFI 3118),但在上訴時失敗了([2023] HKCA 537, [2023] 2 HKLRD 839)。


當案件到達終審法院時,關鍵問題是“不同意”制度的合法性和合憲性。終審法院支持警方。

法院認為,凍結可疑賬戶的不是警方,而是銀行。簡單來說,銀行承擔了守門人的角色。警方根本沒有發出任何指示,“不同意”制度也沒有干涉私人財產權。法院強調,銀行是根據法定的反洗錢要求管理賬戶的;銀行決定是否允許客戶提取可疑資金(第47段)。


終審法院的論點主要集中在兩點。首先,警方的行為並非超越職權(超越警方的合法權限),也不構成任何濫用警力。警方與銀行的通信在《警隊條例》(第232章)下有法定支持,以防止犯罪和保護財產。因此,沒有違反憲法權利。


超越職權的概念源於公司法(第60段)。但在公法中,“抓錯法律”是錯誤的(同上)。警方的權力來自《警隊條例》,並且是為合法目的行使的(第73段)。在這一點上:看《反洗錢法》是錯誤的。披露豁免(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A(2)(a)條授予)不是警方與銀行打交道的權力來源。在一個關鍵段落中,張舉能首席法官和李義法官說(第74段):


“錯誤目的論點再次涉及錯誤地將警方的行為定性為凍結賬戶。基於上述原因,凍結賬戶的不是警方,而是銀行,因此所謂濫用權力的指控並不成立。此外,即使將"凍結"適當地歸因於警方的行為,上訴人也接受,這是‘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任何限制之前’發生的。這種旨在防止可疑資產在進一步調查和可能提請法院管轄之前被轉移的臨時措施,不是濫用而是符合《警隊條例》授予的權力。”


我們的團隊在複雜的多司法管轄區案件中為客戶提供建議和代理服務。最近的經驗包括:


  • 為欺詐(網絡欺詐)的受害者取得追回匯款到香港和中國的禁制令。

  • 就反洗錢問題、內部調查、應當局要求披露銀行員工的個人數據等事宜向持牌銀行提供建議。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7月

賴文俊博士 及 張筱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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