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mcalai

持有學牌揸車時撞到人,究竟「學神」要不要上法律負責?

已更新:8月28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所述,「#任何人 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法庭會考慮:


- 有關駕駛者在當時的情況下,有沒有表現出一位合理而慎重 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

- 何謂「合理」?


法庭會從客觀的角度處理這個問題。例如,從客觀角度來看,差不多可以肯定說,衝紅燈並不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個人及非客觀因素,例如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或其當時的心情,均不會被考慮。所以即使「學神」只是持有學習駕駛執照和不足的駕駛經驗,一樣可以被控不小心駕駛或是更嚴重的罪名。條例中的「任何人」亦同時包括了駕駛教師,在駕駛教學期間,駕駛教師應表現出應有的謹慎及專注。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僅適用於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下。但儘管如此,受傷或財物損失,並非該項控罪的必要元素。


如何證明不小心駕駛


法庭必須妥善考慮一切與事件有關的事實及環境,並獲取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方可把該名駕駛者定罪。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都有權保持緘默。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 / 她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不小心駕駛的例子


- 沒有遵守安全停車距離 及 從後撞擊

- 沒有察看清楚而倒車

- 不安全地超車

- 撞倒行人


判刑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 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例子: 師傅一分心 學神撞死人


七旬教車師傅登上客貨車教導「學神」駕駛,其間師傅的手機鈴聲大響,於是拿出手機檢查。此時一名男途人突然出現馬路,客貨車煞掣不及將他撞倒。男途人頭部重傷,救治三天後不治。「學神」及師傅昨天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候判。


客貨車與死者僅距半米


案發今年5月21日早上11時許,學員被告李匡樺(25歲)駕駛客貨車,載同教車師傅被告金炳光(72歲)上堂,當駛至葵涌邨芷葵樓對開上角街,撞倒由行人路行出馬路的途人吳耀光(60歲)。吳送往瑪嘉烈醫院搶救,至同月24日傷重死亡。

學員向警方表示當時以時速15至20公里上斜,因吳突然出現,令他收掣不及撞倒吳。教車師傅則稱,路經現場時手機響起,他遂拿出手機查看,吳卻突然出現,當時客貨車與吳相距僅半米,即使猛踏腳掣,仍然撞倒吳。案件押後下月2日判刑,兩人繼續獲准保釋。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學員經驗不足,臨場判斷較差,若學車時遇有緊急情況,教車師傅身前的煞車掣可大派用場。運輸署則規定教車師傅教車時,不可使用手提電話。至於年過70歲的駕駛者,只要獲醫生證明身體狀況許可,便可繼續駕駛。


案件編號:TWCC 3136/13

2024年8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58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