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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特幣真正擁有者的信託責任



主題: 加密貨幣、軟件開發者、加密貨幣欺詐、洗錢、刑事法


案例:Tulip Trading Ltd v. Bitcoin Association for BSV [2023] EWCA Civ 83

這是上訴法庭首次嘗試認定,軟件開發者 ——即「照顧」比特幣的人 ,可能對比特幣持有者負有受託人義務。


Dr. Wright的電腦被黑客入侵,導致控制著價值40億美元比特幣的私鑰遭竊。Dr. Wright的公司聲稱它是比特幣的所有者,並起訴了控制四大比特幣網絡的軟件開發者。


論點如下: 開發者已「承擔」照顧他人財產(即比特幣)的責任。他們有權控制網絡,因此對比特幣所有者負有引入代碼的「受託人義務」 ——即協助所有者在不需要私鑰的情況下重新獲得對比特幣的控制權。


上訴法院接受了這一巧妙的論點。原告克服了第一個障礙,成功獲得了在英國司法管轄權外送達起訟的許可。


這對加密貨幣欺詐案件有重要影響。受害者可能起訴開發者。因為開發者本質上照顧「比特幣」,所以他們可能對真正的加密貨幣所有者負有「受託人義務」。


受信人對委託人(即比特幣所有者)負有「專一忠誠」的義務,不得為自身利益行事。開發者的潛在義務包括協助所有者恢復比特幣的積極義務。


這無疑是對普通法受信義務的重大發展。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7月

賴文俊博士 及 張筱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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