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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自取是為賊也的概念是錯的?



在香港法律下,“不問自取是為賊也”的概念並不是完全正確的。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盜竊行為的構成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素,而不僅僅是“不問自取”。以下是對此概念的詳細解釋:


不問自取的限制


“不問自取”意指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取走他人財物,但這本身並不足以構成盜竊罪。根據香港的《盜竊罪條例》,盜竊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要素:


1. 不誠實的佔有:行為必須是不誠實地佔有某物。

2. 財產:被佔有的物品必須是財產。

3. 屬於他人:財產必須屬於佔有者以外的某個人。

4. 永久剝奪的意圖:佔有財產的人必須有意圖永久剝奪物主的財產。


詳細解析


1. 不誠實的佔有

- 不誠實:需要根據普通正直人的標準來判斷行為是否不誠實,並考慮行為者的主觀意圖。


2. 財產

- 類型:包括金錢、個人物品和其他有形或無形財產。


3. 屬於他人

- 所有權:財產必須在他人的佔有或控制之下。


4. 永久剝奪的意圖

- 意圖:行為者必須有永久剝奪物主財產的意圖,而非僅僅是暫時佔有。


例外情況


有些情況下,即便是不問自取,仍可能不構成盜竊。例如:


- 誤認為擁有權:如果行為者誤以為自己對財產擁有合法權利,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不誠實。

- 暫時佔有:如果行為者無意永久剝奪物主的財產,而僅僅是暫時借用,也不一定構成盜竊。


總結


簡單的“不問自取”並不足以構成盜竊罪,必須同時滿足《盜竊罪條例》中的所有法律要素。因此,所以“不問自取是為賊也”的概念在香港法律下是錯誤的,需要更全面地理解盜竊行為的構成要素。


2024年7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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